給付保證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94號
SLDV,109,補,894,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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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被   告 詠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櫻 
被   告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蜀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9萬9717元(即
先位聲明第2 項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萬84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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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