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90號
SLDV,109,補,890,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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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   告 蔡鄭麗珠
      鍾鄭和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光賢律師
被   告 陳淑惠 
兼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定富 
被   告 陳榮櫻 
      呂鴻文 
      呂鴻忠 
      陳財寶 
      鄭月裡 
      鄭財仁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7萬5,103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
,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
│編│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
│號│       │(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新北市淡水區忠│9613.73   │3,300元     │蔡鄭麗珠1/6 │1057萬5,103元        │
│ │源段985地號  │      │        │鍾鄭和子1/6 │(計算式:9613.73×3300×1/6│
│ │       │      │        │      │×2=10,575,1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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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