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 告 蔡鄭麗珠
鍾鄭和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光賢律師
被 告 陳淑惠
兼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定富
被 告 陳榮櫻
呂鴻文
呂鴻忠
陳財寶
鄭月裡
鄭財仁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7萬5,103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
,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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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
│號│ │(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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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淡水區忠│9613.73 │3,300元 │蔡鄭麗珠1/6 │1057萬5,103元 │
│ │源段985地號 │ │ │鍾鄭和子1/6 │(計算式:9613.73×3300×1/6│
│ │ │ │ │ │×2=10,575,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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