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78號
SLDV,109,補,878,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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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8號
原   告 傅君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年毓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
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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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