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8號
原 告 傅君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年毓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
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