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62號
SLDV,109,補,862,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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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林鐘子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被   告 裕澤特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民國107 年度關於同意向臺
灣銀行南港分行辦理消費借貸展延續約之董事會決議不存在,屬
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此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
上揭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此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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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澤特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