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25號
SLDV,109,補,825,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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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曾郁晴即曾德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惠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
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
台抗字第69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代位訴外人即債務
李和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與債務人李和
澤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債務人
李和澤就系爭不動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查原告起訴時,未檢
附及說明債務人李和澤之應繼分比例,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李學良之除戶證明、繼承
系統表、債務人李和澤及被告李麗惠李麗英李學宗李瓊珠
袁寶蓮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及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
建物第一類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附表:系爭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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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總面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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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臺北市大同區延平段│146  │       
│  │  │三小段763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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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臺北市大同區延平段│7   │       
│  │  │三小段764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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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物│臺北市大同區延平段│402.21│       
│  │  │三小段152建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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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