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勇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萬3,56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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