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43號
SLDV,109,補,443,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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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曾明進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黃淑惠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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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