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曾明進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黃淑惠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