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35號
SLDV,109,消債聲,35,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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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劉冠濬即劉冠顯


代 理 人 宋一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冠濬即劉冠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裁 定免責,該裁定並於109 年6 月22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 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清算事件卷宗、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9 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 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 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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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