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債 務 人 沈雲謙即沈君豪
代 理 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未見聲請人繳納。茲依同
條例第8 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