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債 務 人 白思潔
代 理 人 吳讚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7年3月至109年2月間有 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 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4.債務人父親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父親所有扶養義務人 (即其子女、配偶)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父親 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父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 、配偶)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5.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6.說明債務人及債務人父親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 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7年3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債務人保管劃撥 帳戶相關資料(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並說明 債務人目前所有股票(含實體股票)之種類及數量。 9.說明債務人自107年3月迄今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 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 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10.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11.債務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