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
債 務 人 曾文宏
代 理 人 彭彥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2.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3.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 間財產變動狀況。
4.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5.有無交通工具,如有,請提出行照影本並陳報其財產價值 。
6.債務人自民國107 年6 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
8.「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9.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 金額。
10.說明目前是否尚有任保險員工作及其酬勞計算方式。 11.提出Foodpanda 外送酬勞列表,並說明外送酬勞如何計算 、匯入債務人哪一金融機構帳戶並以標記列出。 12.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 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13.說明目前每月收入來源及數額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