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涂醒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紅絲帶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紅絲帶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規定欄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所捐財產、財團 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 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 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 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 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0條第2 項、第62條、第63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 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 62條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 織;如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 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 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為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 民國108 年11月28日經第5 屆第6 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改如 附件捐助章程修正規定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 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等語,並提出衛生福利部109 年7 月13日衛部醫字第109166 1525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 照表、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規定 欄第2 、3 、5 條至第15條所示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 精神無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此部分 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聲請 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規定欄所示之第4 條、第16條、第 17條,僅係涉及文字修正、法律適用、施行程序等事項,核 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 、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又第1 條並未修正 ,自均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