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張員榮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聖約翰科技大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聖約翰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二十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聖約翰科技大學之董事長,茲 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 處,業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 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 章程等語,並提出教育部函、財團法人聖約翰科技大學第17 屆第26次董事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 且有法人登記證書查詢表附卷可稽。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 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 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 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 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79)祕台廳(一)字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聖約翰科技大學捐助章 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20條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 神並不違背,且核與前揭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 其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