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293號
SLDV,109,法,293,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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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張敏君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育秀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育秀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育秀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依財團法人法全面修正章程修正後」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之捐助 章程,依民法第60條第2 項及第62條前段規定,應訂明法人 之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財團法人經 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 理方法不具備,得依民法第62條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 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 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育秀社會福利慈善基金 會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09年4月27日經第4 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改如附件「依財團法人法全 面修正章程修正後」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同意 核定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 程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109年6月9日 衛授家字第1090012613號函、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對照 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即附件「依財團法人法全 面修正章程修正後」欄第5條至第9條、第11條所示內容,核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 觸,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前揭函文許可變更在案,聲 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其聲請變更如附件「依財團法人法全面修正章程修正後」 欄所示第1條至第4條、第10條、第12條至第14條,因係涉及 組織依據及名稱、設立目的及業務項目、主事務所地址、捐 助財產來源、會計年度應辦理事項、賸餘財產歸屬、補充未



盡事宜所依循之法規、章程施行程序等事項之記載,核與財 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 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揆諸前 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 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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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