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9年度,62號
SLDV,109,抗,62,2020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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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62號
抗 告 人 金騰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熙鼎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金燕玲 
抗 告 人 馮興華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1
日本院所為109 年度司票字第11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 5 條之1 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88 條第3 項定有明 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95 條 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而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 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9 年2 月21日109 年度 司票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雖已提出抗告狀。然其訴狀未依 法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經本院於同年5月25日裁定限期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 內,提出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之書狀,前開裁定已於同年6月1日合法送達於抗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 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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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騰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熙鼎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