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924號
SLDV,109,司繼,924,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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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潘朝雄 

      潘證傑 

      郭敏章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淑芬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因本件被繼承人於109 年2 月18日死亡,台端等於109 年
   5 月20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法條所定3 個月
   期間,請於文到後7 日內釋明聲請人等係何時知悉繼承開
   始?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為何不知悉自己父親過世?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㈡請提出郭敏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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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