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柳惠萍
柳佳妤
賴承廣
賴承葦
賴誼倢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柳佳妤
賴建中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賴建中之印鑑證明書(需與聲請狀相同)。
㈡請提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請詳列被繼承人第一至第三
順位所有繼承人)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所有曾孫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