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分配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88年度,410號
TNHV,88,上,410,200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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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一○號
   上 訴 人 G○○
   被上訴人  K○○○
         N○○
         L○○
         M○○
         戊○○○
         丙○○
         I○○
         H○○○
         丑○○
         地○○
         酉○○
         甲 ○
         巳○○
         壬○○
         A○○○
         己○○
         S○○○
         未○○
         W○○
         癸○○
         X○○○
         F○○
         乙○○○
         天○○
         T○○○
         E○○
         子○○
         黃○○
         D ○
         午○○
         宙○○
         C○○
         玄○○
         Y○○
         Z○○
         宇○○
         丁○○
         R○○
         辰○○○
         寅○○
         b○○
         P○○○
         Q○○
         U○○
         a○○○
         J○○○
         O○○
         戌○○
         V○○○
   右四十九人
   訴訟代理人 申○○   
         吳有脚.  
         辛○○○○ 
         庚○○○  
         卯○○   
         B○○   
   右  一人
   訴訟代理人 亥○○   
右當事人間參與分配之訴事件,被上訴人吳有腳、卯○○曾受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
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對被上訴人吳有腳、吳媖冠應予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B2   法官 李 素 靖
~B3   法官 李 文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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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