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徐年金
相 對 人 黃朝偉
債 務 人 范銘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5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建號備考欄「含共有部分1907建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含共有部分1901建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 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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