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247號
SLDV,109,司拍,247,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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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劉長鑫 
相 對 人 羅靜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票據請求權之清償責 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08 年4 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8 年2 月26 日向伊借款150 萬元,約定108 尼4 月25日償還,109 年1 月5 日又向聲請人借款200 萬元,詎相對人逾期未依約償還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 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 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 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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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