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成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彥勳
債 務 人 寰樸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芬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李彥勳、寰樸廢棄物清除 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 負債務,包括借款、保證、信用卡契約等請求權之清償責任 ,設定新臺幣(下同)148 、308 、360 萬元之第一至第三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 年6 月17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李彥勳於108 年6 月19日向伊借款合計376 萬元 、債務人寰樸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108 年6 月21日向伊借款 合計5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 於放款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 人李彥勳於108 年12月18日逾期未依約繳納本金3,685,162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寰樸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於 108 年12月21日逾期未依約繳納本金4,799,996 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債務人寰樸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並於109 年1 月 31日遭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借據、終止契約通知書、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 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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