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9年度,67號
SLDV,109,司家他,67,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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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他字第67號
聲請人 即
關 係 人 曹碧漪 

關 係 人 柯明豐(即柯戊己之繼承人)

      曹華偉(即柯戊己之繼承人)

      周大旺(即柯戊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即關係人曹碧漪與柯戊己間因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
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關係人曹碧漪、關係人柯明豐、曹華偉周大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戊己遺產範圍內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者,繼承,因被繼承 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 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遺產繼承人,除配 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民法第11 47條、第1148條及同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可資參酌。二、經查,本件聲請死亡宣告事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 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程序費新臺幣(下 同)1,000 元。而本件請求死亡宣告事件,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家救字第9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程序 費用在案。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亡字第27號宣告柯戊己於民 國72年7 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柯戊己之遺 產負擔。故本件程序費用,應由柯戊己之繼承人於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又柯戊己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 條第1 款之規定,為其兄弟姐妹即曹碧漪柯明豐、曹華偉周大旺,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上開四人皆未有聲請拋棄 繼承,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索引卡查詢清單、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爰依



職權裁定命柯戊己之繼承人曹碧漪柯明豐、曹華偉、周大 旺向本院繳納如主文所示之程序費用。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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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