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聲字,109年度,1號
SLDV,109,司執消債聲,1,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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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朱郁暐即朱小鳳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許可追加分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許可就債務人朱郁暐即朱小鳳所有如附表所示繼承財產為追加分配。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之父親朱松發於清算終結前之 108 年12月2 日往生,爰依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 條之 規定,聲請裁定許可追加分配等語。
二、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 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 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 年後始發現者,不 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28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 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清算財團,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98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 配。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 30號裁定聲請人自民國108 年1 月28日下午5 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並於108 年12月11日以108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 號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嗣本院發現聲請人之父親於10 8 年12月2 日死亡,核與消債條例第98條、第128 條第1 項 所定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要件相符,爰依法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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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