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
債 務 人 郭錦文
代 理 人 陳祈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更 字第4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 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亦有債務人 提出之薪資明細表在卷足憑(見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卷 ,下稱消債更卷,第138 至141 、149 、150 頁、本院卷第 175 至181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 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5,143 元,總清償金額109萬0,296元,清償成數為20.38%。本院 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之財產有汽車一台,預估 價格約為14萬0,400 元(見本院卷第176 、182 、183 頁) 。而債務人願意就上開財產提撥相當之金額納入更生方案, 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增加清償金額1,950 元(計 算式:140,400 ÷72=1,950 ),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62萬6,441 元扣除必要支 出38萬7,520 元後餘額23萬8,921 元,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 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09 萬0,296 元,則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 障。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每月個人必要支出1 萬2,524 元,扣 除勞健保支出325 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 萬2,199 元 ,尚低於新北市109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 倍之 1 萬8,600 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 生活程度。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 入約2 萬7,182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 萬2,524 元後餘額 為1 萬4,658 元,已將其中逾9 成之1 萬3,193 元用以履行 更生方案,加計每個月增加財產價值分期清償金額1,950 元 ,共計1 萬5,143 元,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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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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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
│ 。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534萬9,459元。 │
│3.清償總金額:109萬0,296元。 │
│4.總清償比例: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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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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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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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366,966 │ 3,87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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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62,869 │ 17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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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312,857 │ 88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280,447 │ 794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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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584,834 │ 1,655 │
│ │公司 │ │ │
├──┼────────┼────────┼───────────────┤
│ 6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301,059 │ 852 │
│ │公司 │ │ │
├──┼────────┼────────┼───────────────┤
│ 7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520,868 │ 1,47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434,813 │ 1,231 │
│ │公司 │ │ │
├──┼────────┼────────┼───────────────┤
│ 9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274,848 │ 778 │
│ │有限公司 │ │ │
├──┼────────┼────────┼───────────────┤
│10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 525,510 │ 1,488 │
│ │有限公司 │ │ │
├──┼────────┼────────┼───────────────┤
│1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388,796 │ 1,101 │
│ │有限公司 │ │ │
├──┼────────┼────────┼───────────────┤
│12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 37,130 │ 105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
│ │司 │ │ │
├──┼────────┼────────┼───────────────┤
│1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16,586 │ 4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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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6,776 │ 1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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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235,100 │ 66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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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5,349,459 │ 15,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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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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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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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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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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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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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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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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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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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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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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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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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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