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941號
SLDV,109,司促,9941,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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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金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毅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毅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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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