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國富即高登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