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775號
SLDV,109,司促,11775,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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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翁義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麗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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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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