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555號
SLDV,109,司促,11555,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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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零貳萬貳仟玖佰陸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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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