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503號
SLDV,109,司促,11503,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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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旻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惟丞即蔡耕懋



一、債務人蔡旻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貳拾元為基準,
  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及按延遲利息加計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旻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蔡惟丞即蔡耕懋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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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