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旻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惟丞即蔡耕懋
一、債務人蔡旻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貳拾元為基準,
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及按延遲利息加計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旻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蔡惟丞即蔡耕懋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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