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勝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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