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耿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肆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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