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424號
SLDV,109,司促,11424,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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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耿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肆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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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