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私立聯成電腦語文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謝珮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信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