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247號
SLDV,109,司促,11247,202007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士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