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
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
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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