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158號
SLDV,109,司促,11158,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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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
  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
  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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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