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053號
SLDV,109,司促,11053,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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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君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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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