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大焯即陳益豐即張益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益豐即張益豐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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