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景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0874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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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5627 │ │月5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游景富於民國94年8 月2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 如附證一)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
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
計算說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55627 元整。( 二
)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
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
臺幣869 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9 年5 月5 日
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55627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利息。( 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契約書第
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
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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