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807號
SLDV,109,司促,10807,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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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郭文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福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肆萬捌仟伍
  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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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