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奕智博數位娛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鴻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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