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793號
SLDV,109,司促,10793,202007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新機電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過錦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達葳春田吉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冠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和新機電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