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774號
SLDV,109,司促,10774,202007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茂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