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06號
SLDV,109,司促,10406,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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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郁芬即曾郁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伍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
  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
  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
  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
  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
  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
  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
  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
  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
  信用卡款項230728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95年
  1月24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
  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
  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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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