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362號
SLDV,109,司促,10362,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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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吳承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毅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萬柒仟陸佰叁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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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