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汛涌即邱家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零肆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3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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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汛涌即邱│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7,148│家成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9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邱汛涌即邱│自民國95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464,89│家成 │月10日起 │ │ │
│ │2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汛涌即邱│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違約金│
│ │27,148│家成 │月1日起 │ │新台幣300元, │
│ │元 │ │ │ │逾期違約金之計│
│ │ │ │ │ │收最高以連續三│
│ │ │ │ │ │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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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邱汛涌即邱│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4,89│家成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
然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
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
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卡契約(占協商比例5.0000000%)
、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比例94.0000000%)。
三、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占協商比例5.0000000%),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
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
並須於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即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
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違約金
新臺幣300元,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然相對人前於民國95年1月起,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
使用約定,連續兩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已於民國
95年4月12日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
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相對
人至民國95年9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27,148元整未按期
給付,其中新臺幣27,148元為自民國92年8月27日起至民國9
5年9月9日止之消費款。
四、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訂立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比例94.0000000%),貸款總額為
新臺幣69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
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5年9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
何款項,現尚有464,89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
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信用卡申
請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協議書.計畫.申請書.條款.約定書.明細.帳務.
數額表.戶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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