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320號
SLDV,109,司促,10320,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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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燕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七二七海鮮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勝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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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七二七海鮮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