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264號
SLDV,109,司促,10264,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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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蕙娟即曾憲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曾憲豪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玖拾叁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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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