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182號
SLDV,109,司促,10182,202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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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政哲即鐘偉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壹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政哲即鐘│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27011 │偉峰、顏靜│2月1日起  │      │       │
│  │元  │宜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政哲即鐘│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011 │偉峰、顏靜│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宜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顏政哲即鐘偉峰於民國103年起就讀私立光啟
  中學期間,邀同債務人顏靜宜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整,並出具「撥
  款通知書」動用1筆,計新臺幣41,70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
  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
  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顏政哲即鐘偉峰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7,011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
  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顏靜
  宜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
  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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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