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永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沛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立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永齊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肆佰壹拾陸
元伍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沛玲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肆佰壹拾陸
元伍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