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9年度,73號
SLDV,109,司他,73,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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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73號
原   告 黃仁傑 

代 理 人 李茂禎律師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代 理 人 宋重和律師
代 理 人 鄭翔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陸萬貳仟零陸拾貳元。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柒萬叁仟壹佰捌拾捌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 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3日,以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79號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 105 年度訴字第486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上字第 1530號等民事判決確定,第一審廢棄部分之訴訟費用由被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應負擔訴訟費用分述如下:(一)本件因財產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0,500 元;非財產權請求,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3,500 元,故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灣分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5 萬3,500 元 。
(二)第二審原告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並追加聲明被告蘋 果日報應將登更正啟事並以5 號字體張貼於中國時報廣告 版1 日等,追加之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3,000 元。本件第二審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香港商蘋果日 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



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是被告因訴訟救助 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 萬9,688 元(計算式:(75,750+ 3,000 )×1/4 =19,688),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第二審 訴訟費用為1 萬9,688 元,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第二審訴 訟費用為6 萬2,062 元(計算式:(75,750+3,000 )× 3/4 +3,000 =62,062)。
(三)綜上所述,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為6 萬 2,062 元,被告於第一、二審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確 定為7 萬3,188 元(計算式:53,500+19,688=73,188)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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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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