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張輝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每好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輝明為每好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每好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每好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除向本院 聲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清算人即聲請人為各項 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指定聲 請人為每好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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